(2)根據行政復議機關與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關系,可以分為隸屬管轄與同級管轄。隸屬管轄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由該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管轄。同級管轄是指對于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的復議,由同級的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同級管轄主要有同級部門管轄和同級政府管轄。
(3)從行政機關與復議申請人的不同角度可分為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選擇管轄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同一復議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來申請復議,或者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
(4)從管轄的靈活性原則來看,可分為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在某一復議案件的管轄上發生爭議,需要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最后由誰管轄。指定管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管轄發生了爭議又協商不成的,應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另一種情況是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不明確,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
此外,對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和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管轄。
行政復議的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稱。行政復議程序一般包括五個組成要素。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
2.申請復議應符合法定的條件:(1)申請人是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的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行政復議的受理是行政復議程序的第二階段。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1.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應予以受理。
2.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及事實依據的;(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的;(3)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和不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的;(4)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5)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如果復議申請書還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充足的,應把復議申請書發還給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任其受理或者答復。該條例又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1.審理期限
(1)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對復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是10日內。
(2)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的期限是7日內。
(3)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并提出答辯的期限為10日,并規定,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2.審理的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范性文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通常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在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四、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審查結論,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行政復議決定的形成標志著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的處理終結。
1.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決定維持。(2)決定被申請人補正。(3)決定期限履行。(4)決定撤銷、變更。
2.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
(1)《行政復議條例》第41條規定,復議機關審查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