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十五章合同的履行與終止
第一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關于合同履行的法律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要求 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后便對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義務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正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表現。
2.合同的履行是訂立合同目的的要求 當事人訂立合同,便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形成相對法律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一方負有義務,或者是雙方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這并不是訂立合同的目的。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合同獲取經濟利益。而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實現這一目的。
3.合同的履行是合同關系消滅的主要原因任何合同的效力都不可能是永久的,都有其產生和消滅的過程,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關系消滅的最主要也是最正常的原因。合同訂立后,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債務人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請求履行債務。在合同履行之前,當事人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聯系當事人雙方的紐帶,而在合同履行后,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也隨之消失,當事人之間也就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可以說,合同的訂立就是要履行,而履行又使合同關系終止。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及具體要求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薄爱斒氯藨斪裱\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睆倪@一規定,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原則如下:
(一)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適當的履行。其具體要求如下:
1.履行主體適當合同的適當履行在主體上的要求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則就是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履行主體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和接受義務履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但在某些情況下,第三人也可以作為合同的履行主體。由第三人作為履行主體的合同又被稱為涉他合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钡?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笨梢?,在涉他合同的履行方面,第三人只是作為履行主體或接受履行的主體,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2.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標的是指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應交付的對象。合同的適當履行在履行標的上的要求是,債務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實際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來代替。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實際履行的,為履行標的不適當。
履行標的可以是實物、貨幣或者是勞務。
履行標的為實物的,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標準,不得擅自變更。關于標的物的數量應按約定執行,其計量方法應以約定或法定的方法為準。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應符合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其質量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履行標的為提供勞務的,債務人應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
履行標的為貨幣的。應遵守根據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在支付價金或酬金時,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如果在合同中對價款或酬金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3.履行期限適當履行期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時間。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當事人按照履行期限履行的,是適當履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的,則構成遲延履行。對于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是否屬于適當,應具體分析。如果是經債權人同意而提前的,應屬于合同的變更,按變更后的期間履行是適當履行。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提前履行的,如果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其履行應是適當的。如果合同所約定的履行期限對于債權人是至關重要的話,則必須按約定的期限履行。例如,債權人是根據自己的場地、保存能力和出貨時間來確定債務人的送貨期限的,那么債務人就必須嚴格按照這一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否則就會使債權人因提前接受履行而陷入困境。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在必要的準備時間內履行的,就屬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