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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十五)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構成同時履行抗辯的,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雙方互負債務應當具有對價關系。這一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的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的履行義務在先,對方的履行義務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時履行。所以在有履行順序的合同中,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不安抗辯權。

(4)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必須是自己已經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沒有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原告已經履行部分債務時,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也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5)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經不可能,如標的物的滅失、義務人履行不能等,就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而只能解除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適用。在發生同時履行抗辯的場合,被要求履行義務的被告方只要表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原告方則負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否則被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

(二)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有: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具有上述情況時,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權的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現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債務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效力的表現,其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只有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具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先給付義務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否則將構成違約。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以使其能夠及時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以減少后給付義務人的損失。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要求先給付義務人對于后給付義務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是指暫時履行或者延期履行,表明應當先履行的債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2)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里所規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拒絕對方請求其履行債務的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也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如果對方履行了應當先履行的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隨之消滅。后履行抗辯權成立后,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保護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進行適當履行時,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消失,后履行一方應當履行債務。可見,后履行抗辯權也屬于一時的抗辯權又稱延期抗辯權。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辯權后,仍然可以追究先履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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