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2.解除合同
3.合同更新合同更新即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更新為雙方的法律行為,其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1)須有應消滅的有效債務存在。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合同,當事人自然不得予以更新;2)須有新的債務發(fā)生。在債務更新中,新債務的發(fā)生與舊債務的消滅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新債務發(fā)生,則不成立債務更新;3)須新債務與舊債務的性質不同。否則就是合同的變更而不是更新;4)須當事人雙方有更新合同的合意。
合同更新的效力有:1)原合同因更新而終止。原合同終止時,其從屬權利也隨之終止;2)新合同發(fā)生。
(六)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
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之間的混同;義務之間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的范疇。發(fā)生混同的原因有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權利與義務。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見的現(xiàn)象是企業(yè)的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yè)之間互有債權債務,兩個企業(yè)合并為一個企業(yè),債權債務因同歸于一個企業(yè)而消滅。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人讓與或債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106條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合同關系的絕對消滅。主合同消滅,從合同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雖然發(fā)生混同,合同關系也不消滅。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jù)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合同不當然消滅。
思考題
1.簡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2.根據(jù)合同的履行原則,對于合同履行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3.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
4.如何理解先履行抗辯權?
5.如何理解后履行抗辯權?
6.簡述抵消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7.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