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二)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的概念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事人發出要約邀請與要約人發出要約都具有最終訂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約邀請不等于要約,它不具備要約的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是:
(1)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約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要約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承諾,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對方的要約,在只有要約而尚沒有得到承諾時,合同不能成立。
(2)對象不同。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而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
(3)內容不同。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的內容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4)法律約束力不同。由于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發出后,要約邀請人可以撤回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而他人在接到要約邀請后有可能發出要約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約邀請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要約則不同,要約發出后,在一定期間對要約人是有約束力的。
2.要約邀請的典型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了幾種屬于要約邀請的行為。
(1)寄送的價目表。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推銷商品,經常會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寄送商品的價目表,在所寄送的價目表中,可能包含有某些商品的名稱、規格、價格或服務的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與生產者或經營者的聯系電話等,此種價目表含有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是由于該寄送行為只是向對方提供某些信息,方便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因此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例如訂書單、訂報單等就是一種要約邀請。
(2)拍賣公告。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拍賣物或財產權利轉讓給報價最高的競買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買賣方式。拍賣公告是向眾多不特定的競買人發出的希望其參加競買的邀請,招標公告發出后,并不能立即產生拍賣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的最終成立還要通過競買人的反復報價,在拍賣人與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之間成立合同。所以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在拍賣競價過程中,所有競買人所提出的公開報價則屬于要約。
(3)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通知或廣告等形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邀請其投標的一種意思表示。招標公告的作用是喚起眾多投標者參與投標,也就是希望投標者向招標人發出要約,經過競標,招標人選擇條件最優者與自己訂立合同。所以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股份的發行人在公開募集股份前制定的邀請公眾認購股份的法律文件。招股說明書通過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投資者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并不是向社會公眾發出要約,而是吸引廣大投資者向股份發行人發出認購股份的要約,所以,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各類廣告中的一種。商業廣告的目的是宣傳和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一般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發布商業廣告是為了引誘廣大不特定的客戶向商家發出購買商品或要求提供服務的要約,所以一般的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但是,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三)要約的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此,何時為“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是決定要約生效的關鍵。一般而言,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的具體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要約應該是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非口頭要約自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非口頭要約的形式可以有書面和其他形式,所以應根據形式的不同來判斷何種情況屬于“送達”。對于書面要約,除了實際交付給受要約人或其代理外,還可以是送達到受要約人能夠實際控制的地方。對于其他形式的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效力的內容要約的法律效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表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就受到要約的約束,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的內容加以限制或變更。如果是出賣特定物的要約,要約人還不得就該特定物向其他相對人發出要約。這是因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人可能因接到該要約而拒絕第三人內容相同的要約或不向他人發出要約,也可能已經為承諾后履行合同作出了必要的準備,如果要約人可以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勢必會使受要約人的利益受到損失,也不利于正常的交易秩序。當然,要約的約束力是相對的,根據實際需要,法律允許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承諾前撤銷或變更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