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2.折價補償當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必要時,應當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然后以金錢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所謂財產的不能返還大致有兩種情況,其一,法律上的不能返還。根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當事人一方將所取得的財產已經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那么就構成了法律上的返還不能;其二,事實上的返還不能。當標的物意外滅失且該標的物為不可替代物時,當事人就無法實際返還財產。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就應當采用折價補償的方法,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3.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如果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也有過錯的,也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而不能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
4.追繳財產《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當事人惡意串通屬于當事人雙方(或代理人與相對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為,即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來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在無效的民事行為中,惡意串通屬于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是要追繳雙方因合同而獲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
思考題
1.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一般條件是什么?
2.簡述要約的概念和條件。
3.要約的撤銷與要約失效有何區別?
4.要約是法律行為嗎?
5.簡述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6.如何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7.合同有哪些效力形態?
8.簡述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
9.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