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承諾的撤回有嚴格的限制。首先,在形式上,只有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諾才有可能撤回,而對于口頭形式的承諾是無法撤回的,這是因為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作出,就因即刻到達要約人而生效,所以口頭承諾是不能撤回的。其次,在時間上,承諾的撤回只能在承諾生效前作出,即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只有這樣才能取消承諾的效力或使承諾的效力不發生。
四、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备鶕@一規定,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訂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 的義務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的責任,由于合同沒有成立,所以當事人之間還不存在合同義務。但是,并不是說締約人不負任何義務。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都負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的法定義務,如誠實、保密等。如果一方違反這些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對信賴利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締約人一方因信賴合同能夠成立或有效而為履行該合同進行了必要的準備,并已經有費用的支出,但由于締約對方的過錯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由此所蒙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因另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所支付的費用不能得到補償而受到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應負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負締約過失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失。受害方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時,有義務證明對方具有惡意。
2.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重要事實的告知義務。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包括:締約人的財產狀況、履行債務的能力、標的物的瑕疵及性能和使用方法等情況。當事人違反告知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3.違反保密義務締約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嚴格保守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逗贤ā返谒氖龡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二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概述
(一)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們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說合同就是法律。合同和法律都是具有約束力的,但是法律的約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約束力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合同雖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其法律約束力不是由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而是法律所賦予的。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上,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其中包括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在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而在義務方面,義務人必須按照約定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具有法律的強制,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意味著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和承擔,而合同以外的第二;人并不能成為合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除此以外,合同的法律效力還表明其具有對外的對抗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謂依法成立,是指合同的成立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的有效條件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基本一致的,有關這方面的詳細內容,見本書第五章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條件。
(二)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法》關于合同的生效時間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