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屬于要約的實質效力,又稱為承諾適格,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權利和資格。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是有權利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人,這種承諾資格是不能轉讓也不能由其他人代替的,否則,將視為是他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受要約人有權決定是否對要約作出承諾,在不作出承諾時也不負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即使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人不作出承諾通知即為承諾,該規定對受要約人也不發生效力。
3.要約的存續期間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等待承諾的期間。它表明要約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存續期間有兩種:
(1)確定的存續期間。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的期間,以要約人規定的期間為存續期間。
(2)未確定的存續期間。根據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該要約失去效力。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應以一定合理的期間為存續期間。所謂合理的期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效力的行為。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如果認為該要約的內容與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P>
要約撤回的條件:
(1)要約撤回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2)撤回的通知應先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因為在此期間,受要約人有可能已經發出了承諾的通知,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就必須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
2.要約的撤銷 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通知發出之前,要約人取消該要約的行為?;谂c要約撤回同樣的理由,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其要約的。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的條件:
(1)要約撤銷應當以通知形式作出。
(2)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承諾的通知已經發出,則不能發生要約撤銷的效力。
要約撤銷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要約生效前,而要約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發生效力之后。
(2)性質不同。要約撤回的通知與要約是相互抵消、互為對沖的,要約撤回的效果等于沒有發出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沒有大的影響。而要約的撤銷則不同,由于撤銷是在要約生效后進行的,等于請求受要約人放棄承諾的權利和資格,其性質屬于反悔,這對于要約人的信譽會有不良影響。
(五)要約失效
要約失效,又稱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約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效力的拘束,受要約人也不能享有承諾的權利和資格,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我國《合同法》第20條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不接受要約所規定的內容。拒絕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在規定的期間不進行答復。以通知的形式拒絕要約的是明示的方式。要約一經拒絕即告失效。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同拒絕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的,表明受要約人并不完全贊同要約人的要約,同時也構成對要約人的新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對要約的非實質性的內容進行了變更,但是沒有變更實質內容的,則不在此限。
三、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和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21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背兄Z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由于要約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的,要約生效后,只有受要約人才具有承諾的資格和權利。如果承諾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實際上承諾人是由要約人選擇的,承諾人的資格是要約人給予的,而這一資格或權利,按照要約人的本意并沒有賦予第三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約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