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9頁
收益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所有人讓與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而保留處分權和部分收益權。
四、處分
處分,是指所有人對物進行處置,即對物的消費和轉讓。處分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一般情況下,處分權要由所有人來行使。如有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處分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
處分包括法律上的處分與事實上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是指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進行移轉、限制或消滅,使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行為,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和質權的設定、物的拋棄等。事實上的處分,是指對標的物進行物質上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的事實行為,如拆除房屋、撕毀書籍等。
第三節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方式和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一款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最初取得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原始取得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所得
通過勞動而獲得的勞動產品或物質利益。
(二)收益
如前所述,收益是指對所有物所收取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擎息和法定孳息。
(三)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不能分離的財產。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結合而難以識別或識別所需費用過大,而所生的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混合必須是動產與動產的混合。因混合而形成的新動產,稱為混合物。在表現形態上,混合有固體與固體的混合、液體與液體的混合及氣體與氣體的混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后,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以其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混合后的可視的動產為主物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結合而形成新的財產,雖然該新財產未達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經損毀不能回復到原來的狀態。在附合的情況下,可以區分原各所有人的財產。附合主要指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及動產與動產的附合。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是指動產與他人的不動產互相結合,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因而發生的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在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附合者為動產,被附合者為不動產。動產與不動產結合后,動產便喪失其獨立性。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后,不動產的所有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而動產的所有權和動產上的其他權利消滅。
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是指所有人各異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將其分離或分離所需費用過大,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動產與動產附合后所結合而成的物,稱為合成物;合成物原則上由動產所有人共有,各共有人根據附合時的價值比例確定其應有的部分。動產與動產附合后,如有可視為主物的,由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非屬主物的動產所有權與存在于該動產上的第三人的權利消滅;可視為主物的動產上的第三人的權利不消滅而繼續存在于合成物上。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財產并將該財產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財產。加工標的物僅限于動產,加工的材料需屬他人所有,加工人須有加工行為,加工還必須是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關于加工的法律效果,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一種立法例是以材料主義為原則,以加工主義為例外;另一種立法例是以加工主義為原則,以材料主義為例外。在前一種情況下,加工物所有權以歸屬于材料所有人為原則,以歸屬于加工人為例外;在后一種情況下,加工物所有權以歸屬于加工人為原則,以歸屬于材料所有人為例外,例如,加工或改造他人的物,加工費高于材料本身的價值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
在添附關系中,喪失動產所有權的人或喪失動產上的其他權利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損失時,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補償金;因添附而喪失權利和遭受損失的人,除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外,還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和87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有附屬物的財產,附屬物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又不違法的,按約定處理。”
(四)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和法規以強制措施剝奪他人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五)拾得遺失物
所謂遺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現又無人占有并且非為無主物的動產。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占有人的不慎而丟失的動產。
拾得遺失物,需具備兩個要件,須為遺失物和須有拾得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負有通知、報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還的義務;同時,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