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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九)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9頁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具備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備構成要件,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了財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財產時起,受讓人便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權利歸于消滅。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受讓人時,也應保護原所有人的利益。讓與人因處分他人財產而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時,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如果讓與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讓與財產,其超出財產價值部分的所得,也應返還原所有人。

(四)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目前的立法未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處理善意取得問題的重要和明確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我國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非法處分共有財產的情況,將讓與人限定為動產的非所有權人和部分共有人,將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償取得。

第四節共有

一、概念

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單獨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著共有是多個所有權;共有只有一個所有權,只不過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體是共有物 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對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

3.在內容方面,各共有人對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按平等原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一般情況下,共有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需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

4.共有是所有權的聯合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它僅是同種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聯合。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1款、第2款分別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稱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態。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應有部分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應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區別于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按份共有中的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的比例,或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在量的分割上所享有的部分。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比例對整個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應有部分不是對所有權權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中應有部分的處分、設定負擔或所受的保護,與所有權相同。

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據上述兩種方法不能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 之間的聯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團體的結合關系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于所有權的權利在法律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協議未作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隨時有權要求分出或轉讓其應有份額時,按份共有關系即解散。按份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應有部分。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即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現在按份共有關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1.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雖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用益權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該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2)應有部分的處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應有部分的權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在其應有部分上設定抵押權和質權;由于應有部分的拋棄在性質上屬于處分行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拋棄應有部分。3)共有物的處分。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和設定負擔,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處分、變更共有物或在共有物上設定負擔,其處分行為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4)共有物的費用負擔。一般情況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的大小分別負擔其應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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