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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九)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9頁

2.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是指按份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對第三人的權利。各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稱為應有部分權。按份共有人基于其應有部分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各種請求權,如應有部分的確議請求權、應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請求權、共有物妨害預防請求權和共有物返還請求權等。2)對第三人的義務。因共有物所生的對第三人的義務,各按份共有人所應負擔的責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根據所應負擔的義務是否具有可分性來決定。在共同債權人的對外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根據不同情形而承擔按份責任或連帶責任。

(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于各共有人可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協議約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屆滿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關系消滅,各按份共有人成為單獨所有人。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共同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共同目的而結合成為共同共有基礎的法律關系。例如,因夫妻關系、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和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屬于共同共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以后,才能確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額。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各共同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對整個共有財產平等地承擔義務。在這個意義上說,共同共有人之間比按份共有人之間具有更密切的利害關系。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現在共有關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處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隨意變更法律關于共同共有關系成立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產生該共同共有關系法律的直接規定。

(3)共同共有關系由共同關系而產生,因此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或讓與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關系中,當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時,各共有人均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

2.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人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對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損害時,全體共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而第三人為有償、善意取得該財產時,應維護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我國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夫妻共有財產,應取得一致意見。只有在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才能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我國經修正的《婚姻法》第17、18、19條分別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之間另有約定外,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征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

應將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意義在于,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只能對家庭共有財產而不能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因生產經營活動負債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所付出的開支,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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