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9頁
我國法律對相鄰關系的基本規定見于《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該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P>
相鄰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相鄰關系可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和法人之間。
(2)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利益。
(3)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相鄰關系涉及鄰地損害的預防和避免(如土地使用人挖掘土地時,應防止鄰近地基的動搖)、水的相鄰關系(如用水關系、排水關系)、鄰地使用(如通行關系)以及越界的相鄰關系(如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相鄰一方為行使權利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則應給予必要的方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避免給他方造成損失。
二、相鄰關系的種類
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對相鄰關系的基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具體規定了以下四種類型的土地相鄰關系:相鄰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關系;相鄰通行關系;相鄰防險關系;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系。現將這些土地相鄰關系的情形介紹如下:
(一)相鄰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關系
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對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自然流水,應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對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給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義務,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權。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排水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相鄰一方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他方財產,他方有權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流水關系涉及水流的變更和設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房屋滴水問題作了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如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相鄰通行關系
土地與道路或者通道之間沒有適當的聯系,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須通過周圍地才能到達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對于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周圍地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負有容忍通行的義務。土地相鄰通行關系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通行權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土地與道路或通道無適當的聯系;為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任意行為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通行關系作了以下規定:
(1)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準許其通行;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對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另開通道。
(三)相鄰防險關系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進行生產經營時,應避免造成鄰地的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挖掘土地或建筑時,也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或危險,或使鄰地的工作物造成損害。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防險關系作了以下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四)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系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對鄰地竹木根枝逾越疆界的,除了對土地利用無妨害外,其有權要求竹木所有人在一定期間內將竹木清除,對竹木所有人在所要求期間內未清除的,其可自行清除越界的竹木根校,并享有竹木根枝的取得權。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處理好相鄰關系,對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睹穹ㄍ▌t》第83條規定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一)兼顧各方的利益,團結互助
不動產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需要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不動產相鄰各方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和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請求有關機關解決。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困相鄰關系發生糾紛時,為有效合理地發揮財產的效用,應從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