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業資源的界定比較復雜,現實中存在很多種變化。以下僅從已有的實踐中進行總結和歸納。
從所有權上劃分
單一產權物業——例如政府機關辦公場所(所有權國有)、自建自用辦公樓及住宅、街道(國有)等,這些單一產權的物業資源均由單一類型業主所享有。
共有產權物業——一個物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即為共有產權物業。如多個業主共同居住的小區或多層樓宇等。
共有產權物業包括業主專用部分和業主共用部分。
1.業主專用部分:用物業管理的簡單理解就是,業主大門以里的部分均屬業主專用部分;但是,承重墻、水管(電、氣、暖、線等)的總管設備等又屬共有。這里面的區分比較復雜。業主因對專用部分享有完全的處置權,所以將其歸于業主資源類別中在下章論述。
2.共用部分:業主專有部分||之外的所有物業內容均為共用物業。
共用物業又可細分為單獨物業共用和所有物業共用。例如,一個小區內有10棟樓房,每一棟樓房的電梯、天面僅屬該樓業主所共有;而小區里的道路、綠地、圍墻等則為10棟樓房里的所有業主所共有。
3.共用部分的權屬劃分也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屬發展商所有:例如小區停車場、會所等公共設施,如果發展商沒有將這些公用設施的建造成本攤入業主的購房支出中,且未在合同中明確該設施的歸屬,則這些公用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發展商。但這方面的權益歸屬在現實中存在著爭議。
②屬物業管理企業所有:例如發展商將停車場的部分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物業管理企業,以彌補物業管理企業的虧損。這部分權益歸屬如同上款一樣存在著現實爭議和矛盾。
③屬政府所有:如人防工程等,但這部分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歸屬也存在著理論和實踐的種種矛盾和問題。
④屬業主共有:除去上面各方所有的部分外,均屬業主所共有。如物業管理用房等。在業主所共有的部分中,因業主群體的復雜性,業主意志表達往往不一致,致使現實中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由以上劃分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企業所能夠開發利用的物業資源主要指共有產權物業中的共用物業部分。如單一產權物業的所有人外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則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在征得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有條件的經營。
從物業屬性上劃分
在公共部分內容的劃分上,國家及地方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規章制度:
1.公共設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入住戶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除規定之外,公共設施還包括網絡線路、郵政信箱、垃圾通道、避雷裝置、排煙管道、圍欄(墻)、非經營性摩托車與自行車棚、道閘、小區安全監控系統等多種系統的配套設施設備、標示牌、宣傳欄等等。隨著建筑業、材料業和科技的發展,還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