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資公司,以租賃貿易形式向其國外母公司租賃價值100萬美元的設備,合同規定,母公司按照設備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費,租期五年,期滿后設備歸合資公司所有。但經稅務人員查證,母公司向該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為30%,第二年為25%,遠遠超過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利率。
顯然這是通過租賃費將企業利潤轉移到國外母公司的作法,從而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達到了避稅的目的。這在我國的涉外企業中比較常見,對我國的經濟利益有很大損害,必須實行有效的反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