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4頁
一、物業保險的概念
物業保險:是指物業管理中有關的保險事務,物業管理中經常涉及的險種有:財產保險、公共場所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等。
物業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簽訂雙方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參與保險的雙方,一方為保險人,另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后,投保人按照合同規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將來由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對被保險人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
二、物業保險的原則
物業管理過程中,訂立保險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尤其是被保險人必須以最大的誠實、守信的態度對待雙方。如透露一切重要事實、不能作虛偽陳述等。否則,不僅難以準確計算保險標的損失,而且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二)可保權益原則
要求投保財產的被保險人,必須對所投保的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即被保險人對該財產具有某種法律承認的權利或利益關系。
(三)賠償原則
物業保險合同屬于賠償性質的合同,當被保險人的物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而受損時,保險人應按合同的規定進行賠償或給付。
(四)公平互利原則
物業保險合同簽訂,且被保險人按照預定的保險費率支付保費之后,合同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合同條款,處理遭損理賠事宜。其中,被保險人應合理索賠,保險人應合理償付,以體現整個物業保險行為的公平互利。
(五)近因原則
只有當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屬于物業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所造成時,保險人才能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是其他原因所造成時,保險人將不負賠償責任。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可保利益,有重復的時期段,就相同責任險種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所獲賠償總額不超過實際損失,并由所有保險人之間按相應的責任比例分擔的原則。該原則是為了避免額外利益的產生。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種:
1.比例分攤責任制
2.限額責任制
3.超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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