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0頁
二、行政復議
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另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行政復議的范圍
教材列舉了11種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2種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必須加以掌握,而且能夠加以區分。
在選擇題中正確選擇所依賴的就是平時一點一滴的練習和復習,這種考點在經濟法基礎這門課里面是非常多的,也是這門課的特點,所以多練習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能通過考試,多做些題目也是值當的,你說是么?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的是: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2、行政復議申請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行政復議參加人和復議機關
(1)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復議機關
?D?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D?D海關、金融、國稅等垂直領導的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
?D?D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人民政府;
?D?D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為的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可以聯系相關部門的立法權限進行記憶。
(3)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
4、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經濟法里面時間也是個經典的考點,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3)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
?D?D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作出機關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D?D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例】下列各項中,屬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
A、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B、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資格決定不服
C、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D、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
答案:ABD
解析:C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行政復議費用。( )
答案:×
解析: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例】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中紀委
C、省級人民政府
D、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答案:C
解析: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