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0頁
▲舉例說明: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2年的1月1日,乙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其訴訟時效期間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適用一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 如果2006年8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那么從8月1日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9月1日地震結束,時效恢復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順延1個月,到2007年2月1日。
② 如果2006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發生在前6個月,到最后6個月的時候不可抗力已經消失,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
③ 如果地震是2006年6月1日發生的,9月1日停止。不可抗力跨前6個月,也跨后6個月,前6個月發生的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不中止,訴訟時效從2006年7月1日開始中止,到2006年9月1日地震結束,恢復計時,繼續計算,那么訴訟時效的期間就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3月1日。
這幾個例子如果畫個時間橫軸區別就會非常明顯,所以最好的辦法還是畫圖。
?D?D訴訟時效的中斷
當事人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D?D訴訟時效的延長
比較簡單,看看即可。
5、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
對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民事案件的九種執行措施,以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4種執行措施,需要具體加以掌握,并能加以區分。
6、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對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行政案件
?D?D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D?D也可以先申請復議,復議不服的,再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4)對于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最終裁決權
【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XX直轄市部分市民認為市政府新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侵犯他們合法權益
B、某稅務局工作人員吳某認為稅務局對其作出記過處分違法
C、李某認為某公安局對其罰款的處罰決定違法
D、某商場認為某教育局應當償還所欠的購貨款
答案:ABD
解析:考察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例】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注意區分幾種不同情形下不同的管轄機關的規定。
【例】下列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的是( )
A、延付租金
B、因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的訴訟
C、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D、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答案:C
解析:A、D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B項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