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9頁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發生時間
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并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
(二)納稅地點
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三)納稅期限
自行完稅。
第四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概念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契稅由權屬的承受人繳納。
(二)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房屋的受贈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有些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也將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等等…
【例】根據契稅的有關規定,有些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也將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行為征收契稅。這些特殊方式有( )。
A、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
B、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
C、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D、房屋贈與
答案:ABC
【例】下列行為中,既納土地增值稅,也納契稅的有( )。
A、房屋買賣
B、房屋贈與
C、單位之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D、土地使用權出讓
答案:AC
解析:房屋贈與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但符合條件的贈與不交納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出讓不交土地增值稅,但交契稅。
三、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以偷逃稅款,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例】甲乙兩單位互換經營性用房,甲換入的房屋價格為490萬元,乙換入的房屋價格為600萬元,當地契稅稅率為3%,則契稅應如何繳納( )。
答案:房屋不等價交換,由多交付資產一方按價差繳納契稅,則乙應納契稅=(600-490)×3%=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