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9頁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概念
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
二、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二)征稅范圍
包括礦產品和鹽類。(注意一些特殊規定,客觀題經常會考核這些小點)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收。
2、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二是液體鹽(鹵水)。
【例】下列貨物中,應征收資源稅的有( )。
A、井礦鹽
B、煤炭制品
C、進口鐵礦石
D、自產錳礦石
答案:AD
解析:煤炭制品不是原礦故不征資源稅;進口資源不是境內開采的資源不征資源稅。
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的情況:
?D?D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D?D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D?D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三、稅目和稅率
采用定額稅率,從量定額。稅率不必記憶。
四、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對于每個小稅種都是很重要的,看清楚具體的文字含義)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二)應納稅額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征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征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例】某錳礦開采企業2006年6月計劃開采錳礦石6000噸,實際開采6200噸,計劃銷售5500噸,實際銷售5800噸,則當月資源稅課稅數量為( )。
答案:5800,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產品并銷售,以銷售數量為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例】甲省某油田的油井分別位于甲省和乙省,8月位于甲省的油井生產原油20萬噸,位于乙省的油井生產原油5萬噸,當月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0.5萬噸,按產量分攤。該企業將所產原油全部銷售,該油田原油稅額10元/噸。則在甲省應納資源稅是( )。
答案:196萬元
解析:資源跨省開采的,對開采的礦產品按實際銷量在開采地分別納稅。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按產量分攤后,位于甲省的油井生產銷售原油20 -20×0.5÷(20+5)=19.6(萬噸);在甲省應納資源稅=19.6×10=196(萬元)。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發生時間
五種具體情況,必須準確掌握,注意客觀題。
(二)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3、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以1個月為一期的,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