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9頁
5.列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形式,并說明在實踐中普遍采用的公司合并形式。判斷兆龍能源董事會提交的合并慧敏公司的方案有無不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1)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并,即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在實踐中,吸收合并方式較為普遍,主要包括以現金購買資產方式的吸收合并、以股權購買資產方式的吸收合并、以現金購買股權方式的吸收合并和以股權購買股權方式的吸收合并。本案屬于以現金購買股權方式的吸收合并。
(2)兆龍能源董事會提交的合并慧敏公司的方案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處:
①收購價款以蘭州大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的結果為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在本案中,慧敏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其股權轉讓屬于國有資產轉讓,其轉讓價格應當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
②合并事項不進行公告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本案中,兆龍能源董事會就合并事項“不再進行公告”的作法不符合規定。
6.判斷兆龍能源董事會提交的配股方案有無不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兆龍能源董事會提交的配股方案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處:
(1)配股數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擬配售的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在本案中,配股比例為每10股配5股,配售數量已經超過了配售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公開承諾認配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在本案中,兆龍集團擬在股東大會通過增發方案后,才公開認配股份的數量不符合規定。
(3)本次配股采用包銷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在本案中,由聯豐證券公司負責全額包銷不符合規定。
7. 根據公司戰略理論,畫出波士頓矩陣圖,判斷新興公司生產的“紅太陽”牌高容量太陽能電池屬于波士頓矩陣圖的哪一類產品。
波士頓咨詢集團于1960年提出了市場增長率與份額矩陣,簡稱波士頓矩陣。
波士頓矩陣的縱坐標表示產品的市場增長率,橫標表示本企業的相對市場份額。根據市場增長率和市場份額的不同組合,可以將企業的產品分成四種類型:明星產品、金牛產品、問號產品和瘦狗產品。
新興公司生產的“紅太陽”牌高容量太陽能電池屬于問號產品。目前新興公司生產的“紅太陽”產品在太陽能市場的占有率低,但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說明其市場份額低,市場增長率高,屬于問號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