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0-21 共7頁
網友回憶版一
甲企業為某地區房地產企業,稅務局要求甲企業對其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甲企業支付土地價款12000萬元,契稅按照4%繳納。
2、甲企業項目開發成本為7000萬元,其中:非銀行機構借款利息支出800萬元。
3、銷售面積占可售面積的90%,確認銷售收入36000萬元,不包括用于回遷安置占可售面積10%的房屋。
4、甲企業已經按照預征率的3%繳納土地增值稅1080萬元。甲委托某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并出具鑒證報告。
開發費用扣除率為10%。
問題一:稅務局要求甲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是否符合規定。
稅務局要求甲企業進行土增清算符合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問題二:計算甲企業的開發成本。
土地價款=12000*1.04=12480萬元
開發成本=7000-800+36000/0.9*0.1*1.04=10306萬元
問題三、計算甲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附加。
甲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36000/0.9*0.05=2000萬元
甲企業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2000*(0.07+0.03)=200萬元
甲企業應繳納地方附加=2000*0.02=40萬元
甲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附加=2240萬元
問題四、甲企業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
收入總額=36000/0.9=40000萬元
土地價款=12000*1.04=12480萬元
開發成本=7000-800+36000/0.9*0.1*1.04=10306萬元
稅金及附加=2200萬元
開發費用=(12480+10306)*0.1=2278.6萬元
加扣除20%=(12480+10306)*0.2=4557.2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12480+10306+2278.6+4557.2=29621.8萬元
增值額=10378.2萬元
增值率=10378.2/29621.8=35%
適用30%的稅率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0378.2*0.3=3113.46萬元
應補繳=3113.46-1080=2033.46萬元
思路就是這樣的,回遷房應視同銷售,增加收入的同時,要增加成本,并且增加契稅的計稅依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