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2頁
2.直接強制執行 即義務人拒不履仔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氣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直接強制執行可分為以下兩種:
(1)人身強制執行。例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予以強制拘留、強制傳喚;衛生主管機關對拒絕或逃避隔離的檢疫傳染病串者予以強制隔離等。
(2)財產強高執行。例如,根據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拒繳非法所得或拒繳罰款的,物價檢查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對腐爛變質的食品實行強制銷毀等。
直接強制執行較之代執行和執行罰,在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等方面有如下兩個特點。首先,直接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較代執行執行罰廣泛。即不論是作為義務還是不作為義務,不論是可替代義務還是不可替代義務,在必要時均可采用直接強制執行的方式。其次,直接強制執行實施條件較為嚴格。一般認為,只有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的方式難以達到履行義務的目的時,才能采用直接強制執行的方式。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對直接強制執行的采用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另外,直接強制執行的運用,必須以實現行政法上的義務內容為限度和目的,避免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更大的損害,這也是強制執行適當原則的要求。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
行政強制執行作為一種要式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執行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實施。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可以采用行政強制措施。下面以強制執行的對象為參照,介紹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方式。
1.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 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依照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對義務人的財產實施的具體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如果義務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通知銀行從義務人的存款中強行劃撥相當數額的金錢。如某單位拒不繳付罰沒款,有關機關可以從其開戶銀行中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如果義務人不肯履行繳納金錢的義務,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從義務人的另一筆款項中扣除并代為繳納。強制扣繳與強制劃撥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形式上不同。后者是指在銀行賬目上的變動,前者則是指扣除或取出實幣。
(3)強行退還。強行退還目前僅限于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對違反該條例規定侵占土地的,可以責令其退還違章占用的土地。
(4)強行拆除。對于違章建筑在規定期限內不自動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行拆除。
另有如罰繳滯納金、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抵繳等都屬于對財產的強制執行方式。
2.對人身的強制執行方式 對人身的強制執行方式,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的人身義務或拒不接受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人身處罰時,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程序對其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類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
(1)強制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二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經教育不改,基層人民政府應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4)遣送出境。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3.對行為的強制執行方式 對行為的強制執行方式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義務時,執行機關依照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采取的強制性措施。目前僅有個別法律對此作了一定的規定。如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負有自己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如果專利權自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專利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另有如強制檢定、強制服兵役等。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除應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以外,還應遵循如下特有的原則:
1.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和說服教育,都是實現和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當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而說服教育又難以解決問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行政目的有效實現,行政機關只能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敦促、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只有貫徹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才能保證行政權的實現,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強制執行的原則 依法強制執行原則是行政強制執行中貫徹始終的最基本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1)行政強制執衍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且必須要由有權機關予以執行。2)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必須合法,即有執行權的機關只能采取法律規定的具體的執行措施。3)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因為行政強制執行是較嚴厲的行政手展,必須有嚴格的程序保障強制執行的實施。4)行政強制執行必須有事后的補救措施,對違法的強制執行應有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