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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二十)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2頁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都屬于行政制裁,但由于行政處罰是適用于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適用于管理內部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因而兩者存在不同:

(1)實施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作出.這些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權,而且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公務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具有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權。

(2)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制裁的對象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

(3)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基礎。

(5)救濟途徑不同。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行政處罰法確立的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

1.處罰法定原則 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包括:1)處罰的設定權法定;2)處罰的實施權法定:3)處罰的依據法定;4)處罰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處罰要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相當。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凡是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時,行政處罰決定要向當事人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還要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既不能以教育代替處罰,也不能只處罰而不進行教育。

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行政處罰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這些實體權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賦予當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權利。如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質證權、辯論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權以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等。當事人的這些程序性權利意味著行政處罰機關的程序性義務。

5.行政處罰權分離原則 即將行政處罰權分解為行政處罰設定權與行政處罰實施權、行政處罰調查權與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處罰調查權與行政處罰聽證權、罰款決定權與罰款的收繳權,以避免行政處罰機關濫用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以列舉式和授權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以列舉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以下六種:

1.警告 即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僅僅影響其聲譽的處罰。警告只具有精神懲戒作用,一般對實施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進行這種處罰。警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指明行為人的違法錯誤,并具有令其改正、糾正違法的性質,具有國家強制性。

2.罰款 即要求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通過減少當事人財產的方式,以達到處罰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定的數額或者幅度。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是將生產、保管、加工、運輸、銷售違禁物品或者實施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相對人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制裁。沒收范圍包括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因行為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而得到的收入。非法財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沒有經行政管理機關允許的前提下,即進行了應當經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的行為,因進行這些非法行為而得到的收入、工具、違禁物品等。

4.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能力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受處罰的當事人不得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但法律資格并沒有剝奪,在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以后,無須重新申請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就可以繼續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具有的權能,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間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以后,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執照是一種比責令停產停業更為嚴厲的行為能力罰,主要針對那些嚴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第一,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第二,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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