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2頁
3.職能管轄 行政處罰的職能管轄是用以確定擁有不同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定的行政處罰時的權限分工。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根據職能管轄的原則,首先,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元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其次,要求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對超越自己的管轄范圍以外的行政違法行為無行政處罰權,無權管轄。
4.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在地域管轄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2)在職權管轄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此外,在管轄權沒有發生爭議,而由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無法行使管轄權時,需要由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行使管轄權。
5.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本無行政處罰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將已經受理的相對人違法案件依法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管籍的情形。受移送的行政主體認為自己無權受理的,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但不得拒絕接收,也不得再次移送。
行政處罰法對移送管轄并未作出規定,但對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的案件移送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或稱行政處罰的實施,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認定違法行為,并決定是否給予行為人處罰和如何處罰的活動。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1.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
(1)"首先糾正違法行為"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在處理違法案件時,無論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何種 政處罰,都應當要求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2)"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這一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含義是:1)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再次給予罰款處罰;2)如果一個機關已經給予罰款以外的其他種類處罰,如暫扣許可證或者暫扣執照等,其他機關是否可以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其他機關不應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否則就違背了過罰相當的原則;3)至于是否可以給予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一般來說,一個機關給予的處罰已經足以糾正違法行為的,其他機關 應再給予其他處罰。
2.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包括前提條件、主體條件、對象條件和時效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至于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只需要具備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即可,主觀過錯不是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條件,即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條件,必須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條件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超過法定的追究違法者責任的有效期限,則不得對違法者適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1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人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行政處罰適用的情節
(1)不予處罰的情節。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泛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主體對某些形式上雖然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主要包括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實施違法行為的等。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從輕處罰是指對違法當事人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給以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對違法當事人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以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范圍內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等。
(3)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行為人的某一行為既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同時又觸犯刑律,從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競合。與行為競合相適應,兩個不同部門法的法條又分別規定了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和刑罰,從而產生行政處罰與刑罰競合。關于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問題,在具體適用上可視不同情況采用下列三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