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③質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例如,《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87條第2款規定,“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
④質物的變價權。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減少之虞,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可拍賣或變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擔保法》第70條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⑤轉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了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將質物移轉給第三人占有,從而在該質物上設定了新的質權。對質權人的轉質是否應經出質人同意及其效力,《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⑥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在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有權就質權標的物的變價優先受償。這為《擔保法》第63條所規定。《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
(2)質權人的義務。
①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擔保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②返還質物的義務。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占有質物的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擔保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原物。”
③損害賠償義務。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而造成的損失,質權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動產質權的行使
動產質權的行使,是指質權人在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有權通過折價或拍賣和變賣方式所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動產質權的行使方式即為質物的折價、質物的拍賣和變賣。
(五)動產質權的消滅
動產質權的消滅,是指質權人對質物的支配力終止。
1.動產質權因物權消滅而消滅《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由于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法》第73條同時規定,“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2.動產質權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的存在,是質權得以存續的前提條件。債權因清償、免除等原因消滅時,動產質權也消滅。《擔保法》第74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3.動產質權因行使而消滅質權人行使質權,使設定質權的目的得到實現,動產質權歸于消滅。
三、權利質權
(一)概念
所謂權利質權,是指在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上成立的質權。在我國,不動產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不動產只能作為抵押權的標的。《擔保法》將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共同規定在質押中,它只就權利質押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在權利質押中未作特殊規定的,適用關于動產質押的規定。
(二)權利質權的設定
設定行為是取得權利質權的主要原因。
根據《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根據《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7條的規定,公路橋梁氣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質押。由于上述權利的性質不同,各種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
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同的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是: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能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也不能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