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留置物孳息收取權基于留置權的效力而發生。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內,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應當注意的是,留置權人只能以留置物的孳息抵償債權及利息等,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3.對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權留置權人一般不能使用留置物,但為了保管上的必要和經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4.就留置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征。《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將留置物折價或以留置物的變價款優先受償。在留置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就該留置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毀損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不當擅自使用、出租或處分留置物留置權人在留置權存續期間,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和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應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
四、留置權的行使
(一)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留置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超過一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期限由當事人所約定,所約定的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期限,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確定期限,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
2.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3.債務人在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又未提供其他擔保
(二)留置權的行使方式
留置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將留置物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物。
五、留置權的消滅
根據《擔保法》第88條的規定,留置權消滅的原因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債權消滅;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為債權人所接受。
思考題
1.簡述擔保物權概念和特征。
2.簡述抵押權的特征。
3.簡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抵押標的的財產范圍。
4.簡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5.簡述最高額抵押的特征。
6.簡述質權的特征和種類。
7.簡述留置權的特征和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