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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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①該機床的2007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110萬元; 該項機床的計稅基礎應當是90萬元(原值120萬元減去計稅累計折舊30萬元)。
②該項應收賬款的賬面金額為30萬元;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因此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是30萬元。
③該批證券2007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計稅基礎是22萬元。因為按照稅法規定,公司不應當調整按照公允價值計價。
④該項負債2007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計稅基礎是100萬元。因為其相關的費用在確定其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已予以抵扣。
(2)
①該項機床賬面價值110萬元與計稅基礎90萬元之間的差額20萬元是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公司應確認一項6.6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②該項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均為30萬元,故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③該批證券的賬面價值2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22萬元之間的差額2萬元,構成一項暫時性差異。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33%=0.66萬元。
④該項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不構成暫時性差異。
(3)2007年應交所得稅=(800-20+2)×33%=258.06(萬元)
2007年所得稅費用=258.06+6.6-0.66=26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64
遞延所得稅資產 0.6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8.06
遞延所得稅負債 6.6
2
[答案] (1)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70+1400+600+400+350)×33%=963.6(萬元)
(2)2007年度應交所得稅=(2000+50-100+300+400-250)×33%=792(萬元)
200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963.6-(120+1500+300+600)×15%=585.6(萬元)
2007年所得稅費用=792-585.6=206.4萬元
(3)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206.4
遞延所得稅資產 585.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92
3
[答案] (1)計算甲公司2007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5 000-1 043.27×5%(事項1)+(1 500×5/15-1 500/5)(事項3)+10(事項4)+100(事項6)+80(事項7)
=5 337.84(萬元)
應交所得稅=5 337.84×33%=1 761.49(萬元)
(2)計算甲公司2007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33÷33%+200+50+100+80)×25%
=13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
=132.5-33=99.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16.5÷33%×25%=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
=12.5-16.5=-4(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99.5-50×25%)-4=-91(萬元)
所得稅費用=1 761.49-91=1 670.49(萬元)
(3)編制甲公司2007年確認所得稅費用的相關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 670.49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5
遞延所得稅負債 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761.49
資本公積 12.5(50×25%)
4
[答案] (1)2008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萬元,計稅基礎=2 000×150%=3 000(萬元)
暫時性差異=1 000萬元,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500+500)×50%=4 5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500×25%=1 1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125萬元
(2)2009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1 800(萬元),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 700(萬元)
暫時性差異=9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4 9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900×25%=1 2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225萬元
(3)2010年末
減值測試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2=1 600(萬元)
應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1 600-1 400=20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后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2 4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1 000萬元,其中800萬元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25%=5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200=5 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 100×25%=1 2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75-50=1 225(萬元)。
(4)2011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1 400/8)=1 225(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3=2 1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875,其中7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75×25%=4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額=50-43.75=6.2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1 400/8)=4 875(萬元)
應交所得稅=4 875×25%=1 218.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18.75+6.25=1 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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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①應收賬款賬面價值=5000-500=4500(萬元)
應收賬款計稅基礎=5000×(1-5‰)=4975(萬元)
應收賬款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975-4500=475(萬元)
②預計負債賬面價值=400萬元
預計負債計稅基礎=400-400=0
預計負債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③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4200萬元
計稅基礎=4200萬元
國債利息收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0
注釋:對于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說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要稅前扣除的。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是4200萬元,不是4000萬元。
④存貨賬面價值=2600-400=2200(萬元)
存貨計稅基礎=2600萬元
存貨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410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200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100-2000=2100(萬元)
(2)①應納稅所得額:
6000+475+400+400-2100-200=4975(萬元)
②應交所得稅:4975×33%=1641.75(萬元)
③遞延所得稅:[2100-(475+400+400)]×33%=272.25(萬元)
④所得稅費用:1641.75+272.25=1914(萬元)
(3)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914
遞延所得稅資產 420.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641.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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