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①發行人股本結構的歷次變動情況;
②外資股份(若有)持有人的有關情況;
③持股量列最大10名的自然人及其在發行人單位任職;
④股東中的風險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持股及其簡況;
⑤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本次發行后公司股本結構;
⑥本次發行前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權的股東以及最大10名股東的名單及簡要情況。
(11)發行人如發行過內部職工股,或出現原工會持股或職工持股會持股進行轉讓的,應主要披露以下情況:
①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及發行情況;
②內部職工股發生過轉移或交易的情況;
③首次托管及歷次托管的情況;
④發生過的違法違規情況;
⑤對尚存在內部職工股潛在問題和風險隱患的,應披露有關責任的承擔主體等;
⑥對發行人存在原工會持股或職工持股會持股進行轉讓的,應詳細披露有關持股和轉讓的情況,說明是否存在潛在問題和風險隱患,以及有關責任的承擔主體等。
(12)發行人應披露發行人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
(13)發行人應披露其發起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①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名稱及其股權的構成情況;
②所持有的發行人股票被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③如發起人或股東為企業法人,則應披露其主要業務、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并標明這些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的名稱。
(14)發行人應披露主要股東以及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重要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15)發行人應全面披露其組織結構,包括:
①發起人或股東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參股公司(或聯營公司);
②發起人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
③發行人對外投資形成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合營企業;
④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16)發行人應披露前條所述主體的主要業務、基本財務狀況、主要管理層以及其控股和參股單位等情況。(重點內容,要詳細說明其組織結構的其他主體的主要情況)
(17)發行人應披露其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18)發行人若從事控股或投資管理的,除披露上述情況外,還應披露對外投資及其風險管理的主要制度。
6.招股說明書中對業務和技術應披露的內容包括:(多選)
(1)發行人應披露所處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行業管理體制、行業競爭狀況、市場容量、投入與產出、技術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發展趨勢。
(2)發行人應披露影響本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3)發行人應披露面臨的主要競爭狀況,包括自身的競爭優勢及劣勢,市場份額變動的情況及趨勢,同行業競爭的情況。
(4)發行人應簡介其業務范圍及主營業務。
(5)發行人應視實際情況,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情況。
(6)發行人應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主要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主要包括:
①發行人近三年主要固定資產的情況;
②發行人的主要無形資產的情況;
③土地使用權(包括水面養殖權等)、探礦權、采礦權及主要經營性房產取得和占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