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發行人應披露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得(如屬租用,應指明)的情況,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準,對發行人持續生產經營的影響。
(8)發行人應披露合營、聯營合同或類似業務安排。
(9)發行人若在中國境外經營,應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地域性分析,披露境外資產。
(10)發行人應披露主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控制情況,主要包括質量控制標準、質量控制措施、產品質量糾紛等。
(11)發行人應披露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資料,主要包括:
①向前5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年度采購總額的百分比;
②對前5名客戶的銷售額占年度營業額或銷售總額的百分比;
③如向單個供應商的采購比例或對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50%,則應披露其名稱及采購或銷售的比例。
(12)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主要關聯方或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上述供應商或客戶中所占的權益。若無,亦應說明。(判斷)
(13)發行人若在發行前進行過重大業務和資產重組,應詳細披露重組的經過、內容及對發行人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14)發行人應披露核心技術的來源和方式,說明是否擁有核心技術的所有權。說明所擁有的核心技術在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性。
(15)發行人應披露主導產品或業務及擬投資項目的技術水平,或所采取的先進生產工藝或技術訣竅、運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產手段、節能技術、新的生產組織方式等。
(16)發行人應披露對其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情況。
(17)發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應簡介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18)發行人應披露產品生產技術所處的階段。
(19)發行人應披露研究開發情況。
(20)發行人應披露保持技術不斷創新的機制和進一步開發的能力。
(21)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說明冠以此名的依據。(判斷)
7.招股說明書中關于同業競爭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多選)
(1)發行人應披露是否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以下簡稱“競爭方”)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
(2)對存在上述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做出解釋。這種解釋應基于(業務的性質)、 (業務之間的客戶對象)、 (業務的市場差別)以及(對發行人的客觀影響)等方面而進行的客觀判斷。(多選)
(3)對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業競爭,發行人應披露解決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納入到發行人的措施;
②競爭方將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的措施;
③發行人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業務的措施;
④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做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
(4)應披露發行人在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規定。
(5)如發行人運用募股資金收購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或法人資產以避免同業競爭,應披露。
(6)發行人應披露律師、主承銷商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