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發行人募股資金擬用于收購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資產的,應主要披露:
①被收購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財務會計數據;
②收購的股份或資產;
③所收購股份或資產的評估、定價等情況;
④收購兼并后參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況。
(8)發行人募股資金擬投入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用途,以及對發行人經營和財務的影響。
(9)上述應披露的各類募股資金用途,如涉及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的,應披露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策依據。(判斷)
14.招股說明書中關于發行定價及股利分配政策應當披露的內容和要求包括:(多選)
(1)發行人應披露確定本次股票發行價格考慮的主要因素、股票估值的方法、定價過程定價方法與最終商定的發行價格,以及本次股票發行后的攤薄情況。(多選)
(2)發行人應披露歷年股利分配政策及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說明有無變化。
(3)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歷次實際股利分配情況,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完成前滾存利潤或損失的分配或負擔政策。
(5)發行人應披露本次股票發行后第一個盈利年度派發股利計劃,包括次數、時間或不準備派發股利的原因。
(6)發行人已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應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為按中國會計準則和制度與上市地會計準則確定的未分配利潤數字中較低者。(判斷)
15.招股說明書中應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多選)
(1)發行人應披露建立嚴格信息披露的制度及為投資者服務的詳細計劃。
(2)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500萬元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規模較大(總資產規模為10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若存在其他重大合同(如擔保等),發行人也應當披露其主要內容及履行情況。
(3)發行人應披露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
(4)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20%以上股份的股東、控股子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5)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受到刑事訴訟的情況。
16.招股說明書中關于董事及有關中介機構聲明應披露的主體包括(發行人全體董事)、(發行人律師)、(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驗資業務的機構)。(多選)
17.招股說明書的附錄主要包括:(多選)
(1)審計報告及財務報告全文;
(2)發行人編制的盈利預測報告及注冊會計師的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