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面臨的形勢判斷
(二)規劃期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新時期規劃指標體系中有經濟社會發展的預期性指標,也有約束性指標。約束性指標是政府在規劃期內,在公共服務、醫療、教育、環境、生態、基礎設施等領域對社會的一種承諾。
前者主要是針對企業、產業,后者則是考核政府履行職責的實現程度。
(三)規劃期的主要任務“十一五”規劃綱要的六項主要任務,包括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努力建設和諧社會。
(四)規劃期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首先在于思想上、組織上的統一;保障措施還包括各方面政策的協調配套、改革阻礙經濟社會進步的傳統體制,完善利益導向機制,運用公共資源、健全法律法規方式等內容。
總體規劃的編制部門
(1)國家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編制;
(2)省級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編制;
(3)市縣級總體規劃由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縣級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縣級市、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編制。
總體規劃編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識
規劃編制部門起草總體規劃時,應當合理吸收有關規劃的內容,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經濟、科技、企業界和其他社會各界的代表;其他公民和組織。
總體規劃銜接的重點內容
發展目標。
重大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設項目:省及省以下各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與上級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進行銜接。
總體規劃的論證
國家級總體規劃和省級總體規劃應當送同級規劃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市縣級總體規劃可以委托省級規劃咨詢委員會或者其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論證。
總體規劃的審議批準
國家級總體規劃和省級總體規劃在送審之前,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并聽取同級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
總體規劃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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