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第四節 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的定位與功能
專項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包括行業規劃、專題規劃、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工程建設規劃等。
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專項規劃,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手段,也是指導該領域的發展以及審批核準該領域重大項目和安排重大投資的重要依據。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宏觀性。
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領域
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專項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發展方針和目標;
重點任務、主要建設項目及其布局;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事項。
專項規劃的實際編制工作
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規劃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
不同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
專項規劃內容要體現該領域的特點,對供給和需求進行分析和預測,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做到任務明確、重點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對資源開發保護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明確規劃期內資源供需情況,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決問題的方案,同時要提出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的具體措施。
(2)對基礎設施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測算規劃期內需求情況,分析規劃期內供給的可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規劃期內建設重點、建設時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與國家、省總體布局及與周邊地區有關規劃相對接的內容,形成規劃期內的建設方案。
(3)對公共服務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根據規劃期內本級財政可能提供資金的數量,確定完成的目標和任務,明確資金使用方向、重點和要達到的目的,并規定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任務及完成的時間要求,提出除財政資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測算規劃期內能夠籌集資金的數量、使用方向和績效。
(4)對競爭性產業領域,原則上不編制專項規劃,如確需政府引導或扶持,可采取編制產業政策、預測報告等。
專項規劃的編制程序
1.前期工作及立項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專項規劃編制前擬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確認。
2.起草編制專項規劃,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經濟、科技和企業界的代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涉及國防設施保護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3.專項規劃文本內容
專項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專項規劃內容要達到以下要求:符合國家總體規劃,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需要國家安排投資的規劃,要充分論證并事先征求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4.專項規劃的銜接
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專項規劃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銜接:
(1)專項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發展方針、目標、重點任務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相關規劃之間對發展趨勢的判斷、需求預測、主要指標和政策措施要相互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2)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草案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3)涉及其他領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4)相關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成的事項,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專項規劃之間協調不成的重大事項,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有關部門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反饋銜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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