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5.專項規劃的論證
國家級專項規劃和省級專項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
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委托規劃專家委員會、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參加論證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不少于專家總數的1/3.論證后應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專家組組長簽字,并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6.專項規劃的報批
需由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劃,要擬定年度計劃。編制部門應在已確認的立項基礎上,于每年10月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建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擬訂國家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于每年12月前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基礎工作不深人,不能保證在一年內完成上報程序的規劃,不應列入年度審批計劃。各部門應按照審批計劃有序報批。未列入審批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1)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制程序、未予采納的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及其理由等;
(2)論證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須會簽發展改革部門后上報,也可與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國務院授權由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會簽發展改革部門。
7.備案和公布
(1)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印發或批準的專項規劃應在印發同時報國務院備案,并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在批準后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時,應明確公布事項,即全文公布、刪去涉密內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機關。
(3)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規劃信息庫。有關部門在規劃印發的同時,應將電子文檔和紙質文件送發展改革部門存檔。
8.實施
(1)國家級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編制部門要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2)國家級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編制部門要加強跟蹤監測,應適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3)國家級專項規劃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編制部門應將修訂后的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規劃期十年及以上的,應進行定期滾動修訂。
(4)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非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參照本辦法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規劃編制質量。
(5)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由規劃編制部門商財政部門列人部門預算。
第五節 區域規劃
區域規劃的定位
區域規劃是指以跨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區域規劃是國家總體規劃或省級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空間上的細化和落實,是戰略性、空間性和有約束力的規劃,也是編制其他各類規劃的依據。
區域規劃包括國家區域規劃和省級區域規劃。國家區域規劃是指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省級區域規劃是指以省域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可以展望到20年。
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
經濟聯系緊密的城鎮密集地區;
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都市經濟圈地區;
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者保護地區;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
這里所稱中心城市是指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特大城市。
區域規劃的內容
區域人口、經濟增長等的預測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發展軸、中心區等區域空間布局框架;
城鎮體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產業聚集區等各類功能區的劃分及其定位;
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及其他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