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區域規劃的編制原則
(1)在堅持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基礎上,充分重視和運用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協調區域發展。
(2)堅持因地制宜,發揮地區比較優勢,建立各具特色的區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勵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帶動發展中部地區,著力幫助落后地區,彼此進行有機的結合,從而促進地區間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4)要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逐步實現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5)要堅持以人為本,搞好統籌兼顧,把普遍提高人們生活水平質量,縮小地區間的差距,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作為根本的宗旨和出發點。
區域規劃的編制程序
1.履行立項程序編制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項申請,經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級區域規劃的立項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2.規劃編制部門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縣級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3.區域規劃意見征詢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區域規劃時,應當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域內下一級人民政府;區域外相鄰地區人民政府;有關方面的專家;有關軍事機關;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征求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的意見,應當采取將區域規劃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的形式。
4.區域規劃的銜接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區域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省級區域規劃草案還應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
區域規劃中關于基礎設施、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領域的國家專項規劃。
5.區域規劃的審批區域規劃草案在報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送同級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
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規劃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為確保規劃的科學性,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2)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
(3)堅持科學化,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4)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
(5)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傳統經濟方法
系數法:本質是根據過去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某種比較固定的比例,確定計劃期相應的計劃指標。系數的不準確性就會對整個計劃產生負面影響定額法:是指在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人力、物力、財力的利用或消耗所應達到的標準。定額法不是一種獨立的計算方法,而是其他各種計算方法的基礎和工具。
速度比例法:用某一單項指標在過去計劃期的動態速度來估算計劃期的動態速度,并根據計劃期的條件和其他有關的計劃指標予以適當調整后得出計劃指標的方法。在我國計劃編制中運用較多,尤其是在制定單項計劃指標時,得到更多的運用。特點是可操作性強;其局限性在于其依據的是過去的動態指標,帶有經驗或主觀意愿的特性。
因素分析法:是把質的分析與量的計算有機結合用以確定計劃指標的方法。操作起來較復雜;但較之前述三種方法具有更高的實際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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