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1頁
(2)不得提前折舊的固定資產
?D?D土地;
?D?D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D?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D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D?D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D?D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D?D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D?D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D?D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統一為原價的5%。
(4)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
1、無形資產的計價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外購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3)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非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4)自行研制開發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2、無形資產的攤銷
簡單了解即可,題目中沒有特別說明的,一般按10年。
(三)遞延資產的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四)成本計價方法的稅務處理及存貨計價的管理
簡單了解。
(五)股權投資業務的稅務處理
1、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1)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不包括資本公積。會計上的利潤分配范圍較廣,可以動用資本公積進行分配,而稅法上對資本公積的分配不確認股息性所得。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利潤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除特殊規定外,無論企業會計處理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4)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股票按票面價值確定。
2、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稅務處理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全額納稅;股權投資轉讓的損失,可以彌補,但必須用當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資所得進行彌補;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不能用生產經營所得彌補。
3、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該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投資兩項業務,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整體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是指一家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自己經營活動的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機構轉讓給另一家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
原則上在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稅或損失。
如果整體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