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某百貨商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份購銷業務如下:
(1)代銷服裝一批,從零售總額中按10%提取的代銷手續費為3.6萬元;
(2)購入副食品一批,貨款已付,但尚未驗收人庫,取得的專用發票上注明價、稅款分別為64萬元、10.88萬元;
(3)購入百貨類合同規定當月收款50%,余款再分5個月收回;
(8)除以上各項業務外,該百貨商場本月其他商品零售總額為168萬元。申報期內該百貨商場計算并申報的本月應納增值稅情況如下:
銷項稅額=3.6×17%+0.27×136×17%+4.68/2×2×17%+168×17% =O.61十6.24十0.8十28.56 =36.21(萬元)
進項稅額=3.26+10.2+1.02=14.48(萬元)
應納稅額=36.21-14.48=21.73(萬元)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該百貨商場被認為進行了虛假申報,稅務機關據此作出了相應的補稅等稅務處理決定。
要求:
(1)具體分析該百貨商場計算的當月應納增值稅稅款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清指出錯在何處,并正確計算當月應納增值稅款;
(2)構成偷稅罪的具體標準是多少,該百貨商場是否構成偷稅罪;
(3)對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該百貨商場擬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和稅務行政訴訟,就此案例請回答,應向何處提出復議申請,被申請人是誰,復議機關應在多少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可否不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答案:
該百貨商場計算申報的當月應納增值稅款是錯誤的。
(1)代銷服裝應視同銷售并將其零售價換算為不含稅價,計算銷項稅額;
(2)購入副食品貨款已付并取得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即可抵扣;
(3)購入化妝品貨款未全部付清,進項稅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已退貨,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取得廠家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也屬無效;
(4)分期付款購入鋼琴,在貨款未付清之前,不得抵扣進項稅;
(5)以舊換新銷售冰箱,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300元),且零售價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分期收款銷售鋼琴取得的零售收入,應按不含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7)其他商品零售總額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8)計算該百貨商場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3.6/10%/(1+17%)×17%+0.3/(1+17%)×17%×136+4.68/(1+17%)×17%×2×50%+168/(1+17%)×17% =5.23+5.93+0.68+24.41 =36.25(萬元)
進項稅額=10.88+3.26=14.14(萬元)
應納稅額=36.25-14.14=22.11(萬元)
(9)構成偷稅罪的數額標準是: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且超過1萬元,該百貨商場不構成偷稅罪(22.11-21.73=0.38萬元);
(10)該百貨商場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被申請人是其主管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應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該百貨商場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對征稅行為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
依據:《稅法》教材第34、45、55、63. 107、477.507、510、512.5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