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答:(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因不可預見的重點建設項目確需追加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能否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答:可以。
3、需省人民政府審批的的建設項目,由誰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答:省國土資源廳。
4、哪幾種情形,可以相應減少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答:(一)未經批準超計劃批地的;
(二)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
(三)沒有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
5、什么是建設用地預審?
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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