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以上的業主同意。
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業主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經( )同意。
A.業主委員會
B.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
C.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D.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答案:D
解析:《物權法》規定,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3、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以上的業主同意。
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采集者退散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法律規定可以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有( )。
A.森林
B.礦藏
C.水流
D.山嶺
E.荒地
答案:ADE
解析:《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5、根據《憲法》規定,( )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
A.礦藏、水流
B.森林、山嶺
C.草原、荒地、灘涂
D.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答案:A
解析: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