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1 共15頁
(10)計算公益性捐贈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調整前所得=(8000-7992)+[(38÷(1-24%)-38)]投資收益調整+21.7轉讓無形資產+[(47-40)+3]債務重組所得+(23-20)視同銷售+9(資本化的借款費用)=63.7(萬元)
公益性捐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3.91-63.7×3%=22(萬元)
(11)計算除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營業外支出項目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12+10=25(萬元)
(12)計算審計后該企業2004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36.2+25.86+1.38+5+9+37.48+10+21.7+22+(23-20)+25=204.62(萬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04.62×33%-38÷(1-24%)×24%-2.16=53.36(萬元)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調整,以及應納稅額計算,屬于2005年《稅法》試卷中難度最大的一道綜合題。重要考點有:(1)計稅工資中,對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進行納稅調整,其中醫務人員、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均沒有計入成本費用,應從計稅工資人員中將其扣除;(2)三項經費中,工會經費沒有提供上交的《專用收據》,不得稅前扣除,醫務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列入“管理費用”開支,影響了損益,需納稅調整;在建工程人員的職工福利費計入“在建工程”,沒有影響損益,不需納稅調整,故扣減5人;(3)招待費和宣傳費計算扣除限額的依據,是納稅申報表上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抵債的小轎車公允價、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即銷售(營業)收入=8000+47+60+ 23-7-20-38=8065萬元;(4)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公允價值47萬元低于原值,不交增值稅,但財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凈值=47-(50原值-50×20%已提折舊)=7萬,應并入所得額;(5)轉讓無形資產所得中,應扣除無形資產凈值和營業稅;(6)公益捐贈扣除限額應以“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的所得作為基數。但本題告知的條件是會計利潤8萬元,應加入①捐贈貨物視同銷售的市價與成本價差額3萬元;②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所得扣減會計利潤中包含的投資收益12萬;③無形資產轉讓凈收益21.7萬元;④應資本化的利息9萬元,企業已在利潤中扣除,申報表中只能扣3萬元,調增9 萬元;⑤債務重組中固定資產清理收益47-(50-50×20%)=7萬元,納稅人未核算,應計入申報表43行之前,調增7萬元;⑥無形資產轉讓收益納稅人未入賬,應計入申報表43行之前,調增21.7萬元。則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的所得”=8+12+9+10+21.7+23-20=63.7萬元。⑦稅收滯納金、回扣、非廣告贊助支出均為不得稅前扣除項目,其他營業外支出項目共調增所得額=3+12+10=25;⑧應納稅所得額在會計利潤基礎上,加所有調增項目金額,乘稅率計算出應納稅總額,再扣除納稅人已自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16萬元,再扣除被投資方已納稅額50×24%=12萬元,計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3.【答案】
(1)計算1996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企業所得稅=30×15%=4.5(萬元)
(2)計算1997年—2001年共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997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998年彌補上年虧損后仍然虧損1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1999年彌補上年虧損后有余額70萬元,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70×15%×50%=5.25(萬元)
200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120×15%×50%=9(萬元)
2001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180×15%×50%=13.5(萬元)
1997年—2001年共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25+9+13.5=27.75(萬元)
(3)計算2002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002年“兩免三減半”期限以過,應該按照出口產品企業的規定征稅,由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全部產品產值的比重未達到70%,所以不能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