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沒有選擇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經過了行政復議,而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復議才能起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選擇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起訴的條件
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濫用起訴權,同時也為便于監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訴訟法對起訴設定了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首先,原告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不具備原告資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這種"認為"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為,而并一定必須是客觀上構成了侵犯,是否侵犯由法院通過審理活動才能得出結論。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原告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包括凡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如果行政機關以被管理者身份與另一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發生爭議時也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明確指出告哪個行政機關或者告哪個被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審判保護的具體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四種基本類型:1)撤銷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2)限期履行之訴,即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變更之訴,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4)確認之訴,即在行政機關實施事實侵權行為時,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的違法性。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事實根據包括案情事實和證據事實。案情事實是關于發生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為證明案情事實的存在所必須的證明材料。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必須是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判的行政案件,對人民法院沒有審判權的行政爭議,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人民法院審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訴訟,還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否則該人民法院因無管轄權而不予受理。
(三)起訴與行政復議
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與行政復議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如果沒有經過行政復議,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當事人如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喪失了復議申請權,也就喪失了起訴權。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選擇復議的處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2)當事人選擇了復議,正處于行政復議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3.在特殊的選擇復議下,即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就喪失了起訴權
4.法律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 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起訴與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保障權利人通過訴訟實現其請求權利的有效期限。當事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當事人喪失了起訴權。訴訟時效設置的目的在于保障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
(1)經過復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時效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時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規定了訴訟時效,按照這些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時效是,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規定了訴訟時效,按照這些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