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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二十四)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四、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而發生,故又稱"上訴審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故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不上訴,或者被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則都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

設置第二審程序的意義在于:1)在行政復議制度中,實行以選擇復議為原則,必經復議為補充的基本原則,設置第二審程序,能夠以比較健全的司法程序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可以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能夠幫助當事人服判息訴,減少糾紛和纏訟,增強行政審判的良性效果。

(二)上訴的提起和受理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并撤銷或者改變第一審裁判的上訴行為。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既不可被剝奪,也不可被限制。無論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當事人都可提起上訴。只要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依法具備以下條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適格 第一審程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都有資格提起上訴;委托代理人必須經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必須是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訴訟地位列明。

2.存在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的對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不能成為上訴的對象。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逾期不上訴的,即喪失上訴權。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訴期限的,應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表明當事人上訴意愿和請求的,書面訴訟文書。上訴狀一般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請求是上訴人通過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訴理由則是上訴人提出上訴請求的具體根據。

5.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訴訟費用 上訴曲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審并案審理的案件,判決后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訴,上訴后是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可以不列;上訴后仍是不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可列為被上訴人。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上訴人上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當事人提出上訴,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應在1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副本送達當事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收訴訟費用的,一并報送。

在二審法院受理上訴至作出二審裁判之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審裁判等,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應當遞交撤訴狀。撤回上訴是否準許,應由二審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得準許撤回上訴的情形有:1)發現行政機關對上訴人有脅迫的情況或者行政機關為了息事寧人對上訴人作了違法讓步的;2)在第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上訴人因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3)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而只有一方當事人提出撤回上訴的;4)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糾正或者發回重審的。

二審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撤回上訴的申請應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因此,應制作裁定書,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并加蓋法院的印章。不準撤回上訴的裁定可以用口頭形式表達,記入筆錄。上訴撤回后,產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上訴;人喪失對本案的上訴權,不得再行上訴;二是第一審裁判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三是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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