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二)當事人的涵義與特征
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表明其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凡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觀事實及翻譯活動的人,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均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凡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3)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當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因而對他們有拘束力。這一特征是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重要區別。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1.當事人均享有的訴訟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在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3)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4)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6)有權申請財產保全;7)有申請回避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8)經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9)有查閱并申請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11)對己生效的裁判,認為有錯誤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2.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義務的,勝訴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3)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5)原告有權申請先行給付;6)被告有應訴和答辯的權利;7)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當事人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1)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2)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次序,服從法庭的指揮,不得實施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3)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4)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5)被告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二、原 告
(一)原告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的法律特征是:1)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2)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對原告資格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從訴訟權利能力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具有在行政訴訟中充當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一般情況下,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也具有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充當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成為某一特定案件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
(1)公民。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如前所述,外國人和元國籍人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在外國法院沒有對我國公民進行資格限制的情況下,也具有原告資格。
(2)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即法人以外的組織,或稱為"非法人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經濟組織。
法人提起訴訟的,其訴訟行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在實踐中,關于原告資格問題有以下特殊情況: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