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參照規章。可見,規章在行政審判中的適用有自身的特點:
(1)規章只具有參照適用的效力。所謂"參照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劃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規章,可以作為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對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精神的規章,可以有靈活處理的余地。確定規章是否合法,應視其是否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規章的制定和發布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二是規章的內容是否與更高層次的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一致;三是規章的制定和發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參照適用行政規章有兩種情況:1)人民法院對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相抵觸的,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和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選擇適用。2)當某一個規章與更高層次的規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問時,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并予以選擇適用。
(3)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需要參照規章時,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參照××行政規章,(條、款、項)的規定,判決(或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此外,我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制定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是這些國家機關行使相應權力的表現,這些規范性文件在國家管理中并不是可有可無的地位,對被管理者而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對這些規范性文件中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應予適用;對不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應不予適用。
二、判 決
行政案件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分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
(一)一審判決
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以下五種類型的判決:
1.維持判決 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撤銷判決 即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并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即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實質上就是缺乏事實根據。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主要有: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應當適用甲法的某些條款,卻適用了甲法的其他條款;應當同時適用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僅適用了一個法律法規;應當同時適用法律法規的兩個以上條款,僅適用了一個條款;適用了尚未生效的、已經失效或者無效的法律法規;應當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一般法。
(3)違反法定程序,即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
(4)超越職權,即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主要有:甲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乙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內部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外部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行政機關超出其行政轄區行使職權。
(5)濫用職權,即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背離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主要有:主觀動機不良,明知違法卻基于個人利益、單位利益,假公濟私或者以權謀私,作出極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機關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撤銷判決的補充。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銷判決的同時,可以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被告行政機關不得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有以下兩個例外: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2)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經過相應的法定程序后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還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1)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2)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3)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