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也與前述規定相同。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中,有以下兩種比較顯然的情況:1)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2)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二、受 理
(一)受理的概念及其審查
受理是指原告起訴后,經受訴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原告;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7日內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對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二)應當受理的特殊情形
從理論上說,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規定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予以受理。在實踐中,在受理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1)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范圍的;2)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引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4)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5)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7)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8)起訴人重復起訴的;9)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10)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11)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四)受理的法律后果
起訴一經受理,即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1)起訴被受理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只在特殊情況下例外。
2.程序法上的后果 受訴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某一案件,該案件的訴訟系屬即予確定,受理人民法院取得了依法對該案件的審判權和經過審理解決行政爭議的義務,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不得隨意解除與當事人的訴訟法律關系;起訴與應訴雙方也分別相應取得了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地位,各自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原告不得自行就同一案件再向該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被告行政機關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三、第一審程序
(一)審判組織形式和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后,決定立案審理,引起第一審程序的開始。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
1.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合議庭是實現合議制審判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合議庭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具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行政審判庭庭長指定合議庭中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擔任審判長。合議庭在審判長組織領導下進行活動。合議庭成員平等,對于案件的調查、審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由全體成員共同研究,按照多數決定原則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