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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二十四)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2.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下,合議庭在審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審理行政案件的整個過程。在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進行書面審理,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最主要的形式。

開庭審理具有以下特點:1)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在法院的開庭地點參加訴訟活動;2)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公開在法庭上調查核實,凡未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4)開庭審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場所作為審判法庭,程序包括開庭前的準備、出庭情況審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判決、公開宣判等階段。

開庭審理有兩種方式:1)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有兩層涵義: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即案件的審理須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二是對社會公開,即開庭審理活動允許社會上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的主要形式。2)不公開審理。在開庭審理時,只允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不允許群眾旁聽,不準記者采訪報道。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未成年人、商業技術秘密的案件也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原則的例外。

(二)審理前的準備事項

審理前的準備是合議庭開庭審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各項:1)應向被告依法送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將答辯狀副本依法送原告;2)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并案審理或者分案審理;3)初步審查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4)決定是否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5)準備并研究審理本案所需要依據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社會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開庭審理的程序

1.開庭前準備階段 主要事項有: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 出庭情況審查內容是: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3)審判長宣布開庭;4)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的內容是: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4.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后再發言。

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任何人發言須經審判長許可。辯論時,當事人重復陳述、陳述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甚至侮辱、攻擊謾罵對方的,審判長有權制止。辯論中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由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5.合議庭評議階段 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o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本案是否屬于重大、疑難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公開宣判階段 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審判長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

7.閉庭 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四)訴訟阻卻

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在行政訴訟中,訴訟阻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延期審理 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或者審理過程中,由于特殊情況,以致無法按預定的時間開庭審理,而將開庭審理的時間推遲。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包括:1)因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2)因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不能進行審理;4)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證據;5)因合議庭成員臨時有緊急任務或者特殊、意外情況不能出庭且元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等。當這些情況出現時,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下次開庭審理的時間,可以在決定延期審理時確定,也可以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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