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案件執行程序的發生,除有執行根據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拒絕履行作為人民法院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意味著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應當延長履行期限。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執行。
三、執行程序的提起與執行準備
(一)執行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法律文書的,由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程序的提起方式
1.申請執行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的,由法院負責強制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侵犯事實根據的;2)明顯侵犯法律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2.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交付執行人員予以執行的訴訟行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執行,由該案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說來,下列生效法律文書可以采用移送執行創方式: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內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判決;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給付和訴訟保全的裁定;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執行內容的決定。移送執行時,承辦案件審判人員應填寫移送執行書。經院長或者庭長批準后,連同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交給執行員,也可將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人民法院執行庭負責審查和執行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以及有關的法律文書,沒有執行庭的,由行政審判庭負責審查和執行。審查的內容為,是否有執行根據、申請人是否合格的當事人、提起執行的手續是否完備、申請執行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
四、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
行政訴訟法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措施。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 1)劃撥或者轉交、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3)強制遷出房屋、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2.對被告行政機關適用的執行措施 1)對應當歸汪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執行阻卻
執行阻卻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導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的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包括暫時不能進行和完全不能進行。
1.執行中止 即執行程序開始后,因出現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