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也需要作出某些裁定以解決程序問題。其中,以下兩類裁定是比較重要和常見的裁定:
(1)應當立案或者審理的裁定。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2)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定適用于五種情況: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2)一審判決證據不足;3)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而且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4)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5)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行政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四、決 定
行政案件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決定是對人民法院各種命令的總稱。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調整人民法院自身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之間的關系,或者處理與案件程序有關而與當事人無直接關系的事項。決定與裁定一樣,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決定應記入筆錄。
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法律規定被決定人可以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和決定的執行。
決定適用于下列范圍:1)指定管轄;2)管轄權的轉移;3)是否回避;4)確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許可律師以外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查閱庭審材料;7)指定鑒定;8)確定不公開審理;9)處理妨礙訴訟行為;10)案件的移送;11)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12)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13)其他次要的程序問題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內部問題。
第七節 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概述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保證全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到實現的活動。行政案件的執行具有司法執付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1)執行的任務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系;2)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對原告和被告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
行政案件的執行分為三種類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或者頭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又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根據和執行條件
執行根據是指人民法院據以采取執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書。能夠成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該法律文書具有執行力,即法律文書的內容需要當事人作出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有兩大類: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
(1)行政判決書。
(2)行政裁定書。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或者有可能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定有三種:一是關于財產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二是對行政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正裁定;三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行政判決的裁定。
(3)行政賠償判決書。
(4)行政賠償調解書。
(5)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
(6)決定書。主要有兩種:一是對妨礙訴訟的行為的實施者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決定;二是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的罰款的決定。
2.行政機關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的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愛理。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