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2)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二)原告資格的轉移
原告資格的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失去訴訟權利能力的情況下,其原告資格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資格的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來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原告資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終止等原因,失去了訴訟權利能力。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本來沒有原告資格,因與具備原告資格的主體存在某種法律上的關系,在這些主體失去原告資格后,獲得了原告資格。獲得原告資格,意味著他們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是以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訴訟。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形:
1.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的 在這種情形下,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貝魯養關系的親屬。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在這種情形下,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的消滅、結束和變更。其終止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組織消滅。即組織的資格在法律上最終歸于消滅和結束,其權利應當由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承受。2)組織分立。即原來的組織分解為兩個以上的部分,成為兩個以上的新組織。兩個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都向法院起訴,為共同原告。3)組織合并。即兩個以上的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并組成一個新組織。合并后形成的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
在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屬于繼續訴訟的,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繼續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
三、被 告
(一)被告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訴訟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者被授權組織。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既是行政訴訟的特征,也是被告的首要特征。
(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
(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被告的確定
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須確定適格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訴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受理。確定被告的原則和標準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逾期作出復議決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就原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復議決定無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起訴的,而仍符合起訴條件的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最初行政機關為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本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該派出機關有授權的除外。
(5)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作為被告。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通知該非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8)當事人不服經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9)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