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3頁
(三)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二審與第一審審理的是同一訴訟案件,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只是稱謂發生了變化。,當事人雙方的訴訟主張與第一審也有密切聯系,上訴人不僅要求撤銷或者變更第一審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確認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一審是第二審的基礎,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兩者所適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審有自己的特點:
(1)在審判組織形式上,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律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2)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書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對當事人所提出的訴狀、答辯狀以及其他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不需要開庭而作出裁判的審判方式。人民法院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審理上訴案件:2)必須是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如果事實不清楚,仍要開庭審理;即使事實清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也可以開庭審理。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梢?,開庭審理是原則,書面審理是例外。
(3)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同時,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4)在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不得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5)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五、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涵義和類型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經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驗法院已結案件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包括再審程序和提審程序兩種程序。
(1)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再次進行審判的活動。再審分為兩種:一是自行再審,即人民法院自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裁判已經生效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二是指令再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對裁判已經生效的行政案件的審理。
(2)提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二)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系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兩者的共同點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裁判為基礎,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保證辦案質量的程序。兩者的區別在于:
1.提起的主體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訴往往能為該程序的提起提供線索,但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該程序的發生;而有權提起上訴的,則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并且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
2.提起的條件不同 只有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而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即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二審程序。
3.有無期限限制的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內都可提起;而第二審程序只能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
4.審理的主體不同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適用第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
5.審理的對象不同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適用第二審程序的則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
6.程序的性質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是為了糾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而設置的一種特殊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種事后監督和補救措施;而第二審程序是按照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設置的,是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繼續審理。
(三)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原因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分別適用以下三種挺起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